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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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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28点击:


关于印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2020年12月18日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战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章程》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事务。其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管理,诉讼、仲裁、复议、调解案件的处理以及学校内部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实行校务公开,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学校法律事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职能部门、学院或其他校属单位)业务范围内发生的法律事务,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具体负责管理和指导全校法律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审查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以及其他涉及学校法律责任的重要文书;

(四)代表学校处理诉讼、仲裁、复议、调解及其他非诉案件;

(五)为学校的“三重一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六)为校属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七)根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代理学校处理法律事务;

(八)承办学校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体制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本单位法律风险预防与法律纠纷调处工作,及时排查和有效化解本单位的法律风险隐患;

(二)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和合同拟定,并负责合同的履行和保管工作;

(三)负责具体办理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诉讼案件和非诉纠纷案件;

(四)按照学校规定,将本单位涉法事务提交校内相关单位或会议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审会签等内控程序;

(五)负责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各单位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明确1至2名法律事务承办人,具体负责处理相关事宜。承办人应为本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第八条 学校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我校法律事务服务机构,聘任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受学校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委托,参与学校法律事务工作。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审查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与合同,由1名法律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与合同,应由2名法律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取得校长授权委托。

第十条 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校长授权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校属各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校长授权委托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校长授权委托书。校长授权委托书由校长本人签发。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教职工或学校授权的其他人员。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及时向校长办公室(法制办)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相关附件以及所有其他载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第十五条 学校合同实行归口管理、相关部门会签、承办人负责的工作机制,未经学校批准的事项,不得自行签订合同,合同文本须经过校长办公室(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合同行文格式符合学校公文规范。归口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各单位对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进行管理和报批,根据业务内容和管理职能负责起草合同文本,相关部门会签是指合同内容涉及到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主办单位发起征求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会签。合同一般须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认为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由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认真负责,积极预防、消除风险和失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为学校争取最大利益。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单位应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 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外所签合同一般包括:

(一)战略合作或国际合作办学合同;

(二)人才引进聘用或劳动合同;

(三)校企合作或产学研合作合同;

(四)科研项目合同和科技开发或服务合同;

(五)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

(六)实习或实训合同;

(七)借贷与融资租赁合同;

(八)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合同;

(九)设备、物资、图书和教材采购合同;

(十)其他类型的合同。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合同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合同文件,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为合同承办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对重大合同审查记录进行登记备案;

(五)拟定或组织拟定格式合同文本;

(六)协调处理合同法律纠纷。为合同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经学校授权,牵头或组织办理某项事务,为订立合同而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或其他校属单位。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二)办理合同谈判与签订授权,组织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文本;

(三)组织合同评审和会审,落实评审和会审意见;

(四)负责非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五)协助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执行单位是指合同签订后代表学校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职能部门、学院或其他校属单位,合同执行单位可以是合同承办单位,也可以是经学校授权的其他校属单位。合同执行单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学校组织相关单位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二)妥善保存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合同文本和其他证据材料;

(三)及时汇报合同履行进展情况以及已发生的和预期的违约等情况;

(四)纠纷产生初期,按照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在校长办公室(法制办)介入后,密切配合处理法律纠纷;

(五)处理合同履行后的遗留问题。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和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完整资料原件归档留存,其中,重要合同正式文本及其相关材料定期移送学校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并将重要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送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备案。

第五章 法律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负责处理涉校非诉法律纠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广泛收集并保存证据,进行集体会商研究,提出可行解决方案,有效开展和解和调解工作,妥善化解涉法纠纷。

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对校属各单位处理涉校非诉法律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办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和调解案件;涉案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积极协助和密切配合,主动收集并提供案件证据,扎实开展与当事人的和解与疏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与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在处理涉校法律纠纷和案件中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或请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诉讼案件办理实行案件代理人负责制,案件代理人负责组织案件证据收集、法律文书撰写、出庭应诉、案件分析与反馈、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

案件代理人应当严格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所获悉的学校秘密。

第二十七条 诉讼案件终结后,涉案单位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并将案件分析报告呈报主管校领导审阅,然后交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诉讼案件终结后,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定期将案件相关诉讼材料原件移送学校综合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按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处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泄露相关信息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合同承办单位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五)未经授权或超越学校授权权限签订合同的;

(六)遗失或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的;

(七)办理诉讼案件推诿责任、贻误时机、消极应付,造成学校损失的;

(八)应予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对预防和化解本单位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不力,并对学校合法权益或良好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积极协助与密切配合学校法律诉讼案件收集证据或者不积极与学校相关当事人开展疏导、和解、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对学校合法权益或良好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对处理学校法律纠纷严重渎职或承办学校法律诉讼案件存在重大过错,并对学校合法权益或良好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法律事务专项经费,用于案件诉讼、证据收集、专家咨询、案件代理等学校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对于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事项需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司法鉴定、案件代理的相关费用,由校领导审批单独列支。

第三十二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查、备案和清理根据《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校办〔2015〕20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关于合同事项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根据《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重大合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校办〔2014〕30号)执行合同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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