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卫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把事态和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特制定学校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一、生活委员每日上课前进行晨检。通过询问、观察,了解学生中有无发热、头疼、喉痛、流涕流泪、腹泻、皮疹等传染病的早期症状,必要时到卫生所测体温,就诊。体温超过38℃时,晨检结果上报辅导员。
二、对缺勤学生,辅导员要及时查明原因。如因病缺课,要了解病情,有无发热、腹泻等,是否已就医、是否传染病、何种传染病等,并做好登记,于当日上报各系负责人,各系负责人将晨检结果于当日下午4;30前上报校卫生所。
三、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或其他卫生异常事件及时上报卫生所。
四、学校卫生所下午对全校的晨检情况进行汇总。一旦发生以下卫生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打电话以口头形式上报到突发性疾病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疾控中心等有关部门,然后根据要求写出书面报告。
1、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有3人(含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2、群体发热:一个教学班内有5人(含5人)以上发热38℃以上症状。
3、法定传染病:有1人诊断为法定传染病(如结核病、)。
4、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或其他卫生异常事件。
2、本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如: 盒饭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1、救治病人: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通知所在系。
2、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4、保护现场: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必须停止供餐,保留造成或导致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学校各级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按有关法规法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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