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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2020-03-20 15:26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校长学校为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校医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校医院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的登记和上报。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员须参加卫生部门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二、校医院建立传染病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校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三、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四、法定传染病报告病种及类别:

甲类传染病2类: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7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属于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

五、按照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时上报。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于2小时内向校医院院长、主管校领导以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也应及时报告。

六、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教育厅和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报告。

(一)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有共同用餐、饮水史。

(二)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三)校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按找《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各部门发现疑似或确诊的传染病疫情,应立即报告校医院,校医院疫情报告人员应按照程序报告校医院院长、主管校领导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八、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求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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