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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4-09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豫办〔201436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关于制定省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的通知》(豫接〔201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视察工作、考察调研、洽谈公务、检查指导、执行任务等公务活动,包括应邀来校讲学、作学术报告、参加课题鉴定会或项目评审等人员的接待, 以及学校重要的活动接待或经学校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活动和人员。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五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来宾、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因公务活动来校的接待工作。校内各单位负责落实对口联系单位因公务活动来校的接待工作。

第二章公务接待规则

第六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负责接待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合理制定接待方案,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党群部门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党委办公室审核,其他部门的公务接待活动由校长办公室审核),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执行。

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的公务接待,接待单位应通过电话等途径沟通汇报,并在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函主要是指访问函、邀请函、会议通知和其他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等)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校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九条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严禁公务接待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格。上级部门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接待;对外合作、交流性公务活动按照对等原则,根据来宾情况确定是否由学校领导参加。校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各部门负责的公务接待活动;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由公务接待组织单位协调安排会见,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公务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可以协助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应安排在校外协议宾馆,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由我校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邀请专家到校讲学、作学术报告,需要安排相关人员住宿的,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果盘等。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中需要组织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木,不安排茶歇。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用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用餐地点应优先考虑学校食堂或校内接待场所,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不高于120/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0/人,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在郑州市外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须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接待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无法提供当地接待标准的,按照学校标准执行。在工作日期间(含节假日值班时间),禁止午间饮酒(包括含有酒精的饮品)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工作人员用餐,须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工作用餐清单”,就餐标准不得高于50//工作人员用餐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控经费总额,杜绝奢侈浪费。

第四章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预算控制,合理限定各单位预算总额,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结算”的原则执行。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组织旅游、聚餐,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费用的报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持派出单位相关公函材料、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等凭证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公务接待费用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支付。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结算,应按照学校财务报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举办的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会议,按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委(监察室)对各单位公务接待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对各单位按预算支出公务接待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超过预算的公务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学校有关外事接待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协助各单位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